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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业务设立及更名等的审批机构地点
时间:2011/4/19 11:52:27作者: 来源:

  1、《音像制品管理条例》(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,2001年12月25日颁布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1号令,2002年2月1日起实施)

  第三十二条 ……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业务,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人。批准的,应当发给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》,由申请人持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依法领取营业执照;不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……

  第三十三条 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单位变更名称、业务范围,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单位,或者因合并、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单位的,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,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。

  2、《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》(2003年2月1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,根据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《关于修改〈江苏省音像市场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修正)第十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业务,报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。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,批准的,发给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》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,申请人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;不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
  第十三条第一款 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变更名称、业务范围,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经营单位,或者因合并、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,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、第十条、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、登记手续。……

  3、《音像制品批发、零售、出租管理办法》(2006年10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2006年11月3日发布,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40号,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)第十一条 设立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、出租业务,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,并提交下列材料:

  (一)申请书,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、地址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、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;

  (二)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;

  (三)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;

  (四)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;

 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。

 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。批准的,应当发给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》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,由申请人持《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依法领取营业执照;不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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